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代理案例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7
浏览量:2814


    身为记者的赵女士2009年被丈夫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张先生同时要求分割两套房产,分别是他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浅水湾房产一套和赵女士单位分配的洪都住房一套。赵女士对丈夫起诉离婚本身并无意见,因为她对这场婚姻也感觉到非常疲惫,双方于是在法院主持下就房产分割进行辩论,对浅水湾这套房产赵女士表示不愿意主张所有权,可由张先生折价补偿,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问题的关键是赵女士单位这套房产怎么分,赵女士坚持认定洪都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这是单位分房,分房通知单早在2007年结婚之前就已下发给她,虽然交钱是在婚后,但男方一直未出资协助她,同时该房已经拆迁,所以她坚决不同意分割。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浅水湾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洪都房产因未办产权证不予分割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半年后,张先生得知赵女士已获得洪都房产的还建安置房后,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再次以未取得房产证为依据驳回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南昌中级法院,我作为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此时介入了这场诉讼。

    在听取赵女士的叙述并查阅整个案卷后,我认为张先生之所以一再坚持起诉的依据核心在于争议房产的缴款时间是在婚后,他紧紧依据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提出诉请。赵女士前任律师在一审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质证,期望形成一个证据链印证这套房产是赵女士婚后个人出资且是单位分房,故而与张先生无关。这一辩论思路应该说是站得住脚的,但欠缺力度,没有直接从根本上推翻张先生的论点。

   突破口,一定要寻找一个与一审不同的突破口,并且要命中要害。这就是我代理这场诉讼的观念。经过多次准备工作后,我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方案,这个方案没有在庭前通过答辩状提出,就是为了留待开庭时突然给予对方一个袭击。

  开庭如期而至,双方都没有什么新证据,于是很快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张先生委托的律师依旧照本宣科式的念了一遍一审时的代理词,强调的关键还是该房款是婚后出资,就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张先生就有权进行分割,在认真听取她的意见后我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而依据婚姻法立法原意,认定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的合意及行为,经过庭审提问张先生事前未参与分房(当然也不可能参与,因为分房早在2007年结婚之前就已经分配),事后也无证据证明他协助出资,故即无夫妻购房的合意也无购房的共同行为,此其一,其二:赵女士购买该房产是在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应该从购房合同何时生效判断,而不是从出资时间判断。合同生效和合同履行时两个概念,本案中购房合同明确约定自2007年1月(婚前)签字之时生效,至于张先生强调的出资时间在婚后则属于合同履行行为,不能混淆概念;其三,赵女士目前仅此一套房产,如果被分割,将直接影响赵女士的生存权。

   当我长达20分钟的辩论陈述结束后,法庭一时沉默无语,主审法官一直在用笔记录。对方律师思考许久再次针对我的辩论观点提出反驳意见,无非还是强调出资时间在婚后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的发言被主审法官以“无新依据新理由不再重复”而打断。

   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我方坚持不同意调解,一个月后,法院采信我的辩论意见判决驳回张先生上诉。此案经历两年,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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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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