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现代版“秦香莲”,声讨名律师抛弃发妻的办案代理词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8
浏览量:445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云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一、赵明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王云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吉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已认定,赵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另行与她人赵某共同生活(见(2008)吉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第2页),赵明对此亦予以了自认(见(2008)吉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第2页)。赵明的这种行为令王云及家人伤心欲绝,王云自与赵明结婚以来,一直在为赵明事业发展而默默付出,甘愿下岗以便在家专门操持家务,但赵明对她的付出所回报的竟然是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鉴于赵明在与王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共同生活的事实,依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的规定,王云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王云要求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一审法院因赵明隐瞒其收入,对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未全部查明,请二审法院对此重新查明,并在分割财产时对赵明少分或不分。

赵明作为执业多年的知名律师,非常熟悉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举证技巧,他在起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全部列明,导致一审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仅限于吉州区石阳路号宿舍一套和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号商务中心3楼办公楼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事实上,赵明与王云的共同财产远不止这两套房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赵明在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分红及其他收入均应属于他和王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赵明在起诉离婚时对自己在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分红及其他收入都未予申明,并一直隐藏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赵明应当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规定,法院对王云依据材料所作的关于赵明收入的推定应予支持。

三、赵明擅自使用夫妻财产为刘某购买商品房、办公楼产权并支付同居生活开支,理应将此支出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合计人民币60万元)赔偿给王云。

赵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女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认定,据调查,刘某女子即在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做内勤工作(见律师调查笔录)。赵明曾出资帮其购买办公楼三分之一产权和商品房,并为同居支付生活费用,这都侵害了王云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号商务中心3楼办公楼房的产权归赵明、刘某、彭某三人所有(见房产局调查证明),然而,刘某系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内勤人员,月工资仅为600元,以其正常的工资收入根本不可能有财力购买商务中心办公楼三分之一的产权,鉴于刘某和赵明共同生活的事实,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定刘某名下三分之一产权事实上系由赵明出资购买,此套商务办公楼目前市场评估价值约为80万,赵明实际享有一半份额即40万,此财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云有权要求赵明赔偿人民币20万元。

其次,一审法院对赵明与刘某共同生活的明细表已予认定(见万晓云举证材料)。此明细表自2007年2月1日至7月5日,时间计5个月,金额合计32840元,依次类推,全年生活开支系人民币78816元,赵明自2005年起即与刘某共同生活,四年以来,赵明为与刘某同居共花费315264元,鉴于赵明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生活消费,王云有权要求李书明赔偿15万元。

再次,赵明与刘某的住所为吉州米欧花园2栋2单元401室(见律师调查笔录),此房产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如前文所述,刘某作为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内勤人员,月工资仅系600元,根本不可能有钱购买当时价值十多万元的房产,事实上此房产应系赵明个人出资购买,此房产目前市场评估价值约为30万,装修及家电家具约计20万,总计50万,鉴于赵明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她人购买房产,王云有权要求赵明赔偿25万元。

四、赵明的过错给王云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王云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的破裂本身就是一个悲剧,本案的悲剧不仅在于一个家庭的解体,更在于一个女人的悲辛遭遇和对孩子的巨大创伤。

赵明和王云结婚以来,王云为了帮助李明专心发展律师事业,一心操持家务,并为此而下岗在家,她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年华为了丈夫成功而默默付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赵明作为一个知名律师,其所作所为带给王云的痛楚是不言而喻的。

赵明的行为不仅给王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而且给他自己的孩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孩子目前正在就读高三,处于人生最重要的转折关口,父母在此时离婚使她的心灵因此受到重创,成绩直线下降,前景堪忧。赵明给王云和家人带来的伤痛远远不是数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就能抚平的。

五、王云有权要求赵明给予生活补助人民币8万元。

王云自结婚以来,一心为了帮助赵明发展事业而在家操持家务,赵明与她人共同生活虽然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但她为了挽救家庭而提前退休在家,以方便在家烧饭照料孩子。王云已年至45岁,加上她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再就业技能,她一直将面临长期失业的困境,因此,王云要求赵明给予8万云生活补助的主张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请法院查明赵明和王云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支持王云的全部上诉请求,同时我们坚信人民法院不可能因被上诉人赵明是本地知名律师而在裁量时有所偏颇,而是会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以真正作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衷震律师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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