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通过支付宝执行成功案例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量:878

小琳与陈**曾经是一对情侣,恋爱八年但最终分手,小琳要求陈**偿还恋爱中向她借的钱款,经过协商,陈**给小琳打了2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2010年1月1日前还清。但陈**不但没有如期还款,还从此消失。

 2010年5月,小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返还借款20万元。该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支持。陈**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陈**未予执行,并拒绝接听小琳的电话,小琳遂于2011年2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  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案卷及小琳提供的陈**电话,多次联系陈**,但他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发送短信也无人回复;在小琳提供的陈**可能居住的地点,执行法官也未能找到陈**的下落。而且经前期查证,陈**名下确实没有车产、房产,而且银行账户内也没有存款,执行陷入了僵局。

 2012年五一节前夕,小琳再次来到朝阳区法院执行庭,这次执行官特意抽出两个小时的时间接待了她,更为细致地了解陈**的工作情况。小琳说,陈**没有工作,以前在国外经营过砖石生意,回国后没有正式工作,平时爱上网,甚至有时候一天从早到晚都在网上,陈**QQ总是显示在线状态。结合之前对陈**个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执行法官作出了初步的判断:陈**是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执行法官立即想到陈**可能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对网络操作驾轻就熟的执行官瞬间脑海里浮现出一个不成熟的执行思路——通过网络搜索寻找陈**的财产和下落。

 于是,执行法官经过多方面网络搜索、排查,最终锁定了几个门户网站,重点是宝网及与之配套运行的收支平台——支付宝。执行法官经过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对被执行人陈**的支付宝账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后划扣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7.5万余元。

 陈**的支付宝账户被强制执行两周后,陈**主动来到法院提出与小琳和解。陈**表示被法院的执行方式折服了,承认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入支付宝账户了,并用他人身份从支付宝支出钱款的事实。由于支付宝账户对陈**的生机非常重要,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多年工作的信用积累,他希望法院能早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同时,陈**动员其亲属帮他想办法凑钱,尽快了结此案。

 近日,陈**已陆续将20万元全部交到了法院。法院及时解除了对陈**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支付宝可视为存款

 因支付宝账户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是: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虚拟账户如何进行资金的冻结和扣划?

该案执行法官于洋接受采访。他认为,支付宝账户虽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但此账户内的资金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其设立使用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规定,支付宝账户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明确这一点后,下一步法官将考虑如何对此类虚拟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往针对被执行人的实体账户,法官可直接前往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下设的具体经营网点,通过向其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的方式,对该账户内的存款或资金予以冻结。支付宝账户与此不同,它是由所有权人在互联网上开户,由支付宝公司审核开立的网络虚拟账户。据此,其开户机构应为支付宝公司。法院如何对此类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此前并无先例。因此,法官直接与注册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与其几番电话沟通,最终确定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协助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以只进不出的冻结方式予以冻结。之后,法院成功划扣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7.5万余元,为该案的全部款项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如何扣划的问题,支付宝公司表示,由于其目前的操作系统尚无法直接将款项扣划至法院的账户内,所以只能采取变通方式。比如,可由案件申请人在支付宝平平台开立属于自己的账户,支付宝公司将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相应款项转账至申请人的支付宝账户内,再由申请人自行兑现领取。法官于申请人协商后,其同意开立一个属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在法官的监督下,将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兑现到其银行账户,确认操作成功后正式向法院出具收条,最后达到与一般银行账户扣划同样的效果。

 但Q币、游戏币、游戏设备等虚拟资产还是难以衡量。于洋认为,支付宝账户的便利之处在于其与人民币等值。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个人,且比较熟悉支付宝的操作流程,为此案的执结提供了便利。如果是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公司法人申请执行,因涉及到开设虚拟交易账户,且要多次转账,那么这样的执行方式在进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更多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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