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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收欠款经典案例—成功追回1 4年欠款,律师激辩诉讼时效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量:813

               如何追收欠款经典案例

                      ——成功追回1 4年欠款,律师激辩诉讼时效

2009年年底,衷震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一名叫李正方的老人(化名),李老汉打开包裹拿出两张已微微发黄的欠条,衷震律师边看边听李老汉叙说详情。

1996年,李老汉已近退休年纪,老人膝下有三个女儿,李老汉总想着再帮帮孩子。厂里的“能人”王某这时找到了李老汉,说自己投资了一个酒店,要李老汉投笔钱进来入股,并对投资前景作了美好分析。李老汉想了半天觉得自己作股东不可靠,还不如借给他吃利息,于是就提出不入股,可以借给他经营酒店,但利息要再高一点,王某想了一会也就答应了,双方写好了欠条,欠条记载“今王某欠李正方人民币12万元,利息8分,期限8个月,1996年7月26日”。孰料一晃一年多时间过去,王某丝毫没有还款意思,李老汉打电话也不接,这下李老汉慌了神,后来王某又通过朋友传话来说自己去新疆作生意了,要去很久,今后还钱,此后王某音讯皆无12年,李老汉为此大病一场,一直到2009年听说王某已经回到了南昌,李老汉通过朋友介绍赶紧找到衷律师,请他帮忙追回这笔长达14年的欠款。

衷律师听完案件背景介绍后,指出要追回这笔欠款,有三个核心问题,(1)王某能否及时应诉,能否有确切的联系方法,否则将会陷入公告送达程序,时间很长将近一年;(2)诉讼时效有一定风险;(3)执行问题,王某有无偿还能力。在听完衷律师分析后李老汉非常急,请衷律师尽快帮忙起诉。衷律师在沉思后向李老汉提出了一个整体方案,李老汉听完后终于露出了笑容,连声说这下我放心了放心了。

2009年12月30日,李老汉委托衷律师在王某户籍所在地的青山湖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办理了相关立案手续。民事起诉状中将王某列为第一被告,将王某的妻子刘某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对1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非常惊讶,向法院提出自己和王某分居多年已准备离婚,王某负债与她无关,并多次督促王某去法院说明情况,在迫于妻子刘某的压力下,王某终于到法院签收了传票和开庭通知书,这就化解了第一个难题,使案件进入到了正常的审理程序。

2010年2月3日,青山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某没有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主审法官陈某提出李老汉主张的债权约定了8个月的还款期限,可能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衷律师当即提出三点意见(1)双方约定8个月的期限,是指利息8分的期限是8个月,而不是本金还款期限8个月;(2)依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债权人李某可以主张欠款;(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在王某本人缺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对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主审法院陈某经与合议庭成员协商,接受了衷律师的意见,于2010年3月13日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归还欠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李老汉在收到判决书后非常高兴,找到衷律师表示要再次感谢,衷律师冷静向他指出此案最后一个风险,即执行问题还没解决,欠款要拿回到手中才算钱,才算真正意义上打赢了官司!李老汉说衷律师你叫我怎么办就怎么办!

2010年5月,李老汉向青山湖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对王某和刘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要求从刘某的工资上直接按月划拨归还欠款。刘某获悉后立即找到王某,要王某自己承担这个还款责任,如不承担就要自杀、离婚等等,这两口子为这事是吵得不可开交,在刘某的持续压力下,王某无奈下终于于2010年6月7日归还了李老汉的欠款。

李正方在收回欠款后激动的制作了一面锦旗送给衷律师,衷律师同时再次提醒李正方不要盲目相信高额利息投资陷阱,再也不要因为同样的诱惑而使自己积蓄受损了,谨慎理财,不贪、不相信虚幻的承诺才是理财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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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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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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