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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学校事故典型案例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量:690

          

       校园事故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学校事故典型案例

2009年11月,刘东根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要我代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案件,大致是他老婆(许某)在接孩子下课时被一个学生(周某)撞倒,导致脾脏摘除,而学校和撞人学生家长都拒绝赔偿,互相推诿责任,我听他叙说案情后,问了刘东根几个问题。

“事发时是否是下课时间?,如果是下课时间学校的责任从理论要小很多”

“从事发后到你妻子去医院间隔了5天,怎么解释这5天中你妻子没有受到其他外力伤害?“

“撞人学生当时是否在上课,这也直接关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现场有没有目击证人,你们怎样证明事发的过程?”

………………………………….

在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后,刘东根着急了,“衷律师,找不到证人啊,好像当时是下课了,那个学生是否上课我也不清楚,怎么办啊衷律师?!我这个官司是不是没有希望啊??”,看着他急促疑惑的神情,我安慰他不要急,先稳定自己的情绪,然后提出了一个方案,在他认同后办理了委托手续。事情的发展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的作用就在于“亡羊补牢”,在于让当事人从没有希望到有希望,直至落实自己的权益。

当天下午,刘东根在我陪同下前往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认真为他作了报案笔录,随后又立即传问了学校相关老师(训练周某上课的万老师)、撞人学生周某、受害人许某、目击现场证人董某。我随后以律师身份请求复印相关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

第二天,刘东根找到学校要求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撞人者周某的父母爷爷都来参与了调解,学校派出了一个副校长主持调解,我作为刘东根的“亲戚”,并携带了微型录音笔参与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过回顾事情发生过程,周某母亲承认了撞人这一基本事实,这又使我们的取证工作向前迈了一大步。

随后几天,我向刘东根的邻居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确认了他们知道的情况,也就是确认许某在被撞倒返家后一直未出家门在家休养,他们同时答应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天后,我作为代理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整理好了相关证据,到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3月8日,本案如期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正如我方所预料,学校和学生家长均对受害人的伤害和被撞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学校同时提出事发时学生周某已经下课,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为此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由体育老师万老师证明周某当时没有上体育课,另一份是学校体育组证明周某不是体育专长训练生。

法庭的激烈交锋由此展开,在我方举证阶段,对方律师针对邻居作证的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反复的询问,以期待从中找到突破口,但他们均一无所获,随后我开始了对他们举证进行的质证。

“请问万老师,事发当时你在哪里?”

“我就在操场带学生训练“

“请问你是否记得当时许某被撞伤是什么时候?”

“是下午5点45分”

 “好,请问你们操场上是否挂了一个钟?“
     “没有,学校都是打铃的,没挂钟”

 “既然没挂钟,你怎么记时间记得这么清楚?!,是不是后来有人叮嘱过你?!”

 万老师在我一连串的发问下开始慌乱,他沉默后说自己带了手表,“那好,我这里有一份照片,是事发后第二天我在学校对你秘密照相的相片,相片上清楚显示你没有带手表,记录学生跑步时间的是一个女孩子,她脖子上挂了个秒表,她是你的助理王老师,是不是?”

 万老师彻底慌乱了,他支支唔唔说不出话来。

 随后我又针对学校出示的其他证据进行了质证,一一指出了其破绽,主审法官的发问也开始明显的倾向于我们这一方。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后,学校提出了调解,刘东根在我建议下也接受了调解,遗憾的是双方对赔偿数额主张差距较大,最后调解破裂,只能等法院判决。

 一周后,法院通知我们领取判决书,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许某和周某家长各承担25%的责任,刘东根一家人对这个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方也未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多么重要,同样的是,受害人一旦发生了损害,合理的举证技巧和诉讼策略也是至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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